售85箱毒咖啡 股東須連帶賠償
在“3·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”到來之際,省檢察院14日通報了一批食品藥品安全懲罰性賠償民事公益訴訟案件,涉及涼茶、咖啡、進口藥物等。據統計,2017年至2020年,全省檢察機關共辦理這類案件157件,起訴141件,在已審結的起訴案件中,有95.54%的案件獲法院支持,判決支持賠償金4800多萬元。
李某清、盧某梅兩人在廣州市海珠區(qū)經營涼茶店鋪,銷售自制涼茶。為了增加涼茶銷量,自2018年11月起,兩人自行購買并在涼茶中擅自隨意添加西藥,對外以治療感冒等疾病的所謂“特效涼茶”進行銷售。直至案發(fā),兩人生產、銷售添加西藥的涼茶共計22500元。
經鑒定,在李某清、盧某梅售賣的涼茶中含有醋酸地塞米松、對乙酰氨基酚、醋酸潑尼松、布洛芬、金剛烷胺等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化學成分。
廣州海珠檢察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,經調查,李、盧二人均不具有醫(yī)師或藥師資質,亦無醫(yī)藥從業(yè)許可和從業(yè)經驗,其在涼茶中添加西藥系無醫(yī)藥之依據,亦無明確操作規(guī)范。由于非法添加藥品的種類、質量、用量無法預期,一旦用藥劑量過大,用藥時間過長,或藥物在體內蓄積過多,會對用藥者器官造成無法控制的危害性反應。嚴重藥品不良反應,會導致出現死亡、顯著或者永久的人體傷殘或者器官功能損傷等嚴重后果。
海珠檢察院于2019年10月17日提起訴訟,2020年1月23日,海珠法院作出判決,判處兩被告在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,支付已銷售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225000元,并在全國范圍發(fā)行的媒體上賠禮道歉。
該案中,檢察機關充分發(fā)揮公益訴訟職能,依法向違法者主張銷售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,并推動行政機關開展行業(yè)集中整治,護航“涼茶”這一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發(fā)展傳承。
2017年4月起,燕某公司、麥某公司在不具備相關資質的情況下,在燕某公司生產“FITMATE”品牌咖啡飲料,并由麥某公司進行銷售。經鑒定,“FITMATE”品牌咖啡飲料含酚酞成分,長期使用可損害腸神經系統,且很可能不可逆。
經統計,燕某公司、麥某公司共向社會不特定消費者銷售“FITMATE”品牌咖啡飲料85箱,每箱50罐,每罐售價最低38元,嚴重危及消費者的人身安全,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,導致社會公共利益處于受侵害狀態(tài)。
2018年9月17日,廣州越秀檢察院提起訴訟。2020年6月29日,越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,判令燕某公司、麥某公司支付懲罰性賠償金及刊登賠禮道歉聲明。
越秀檢察院認為,一審判決書未認定崔某清對燕某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,屬于適用法律錯誤。同年7月8日,越秀區(qū)檢察院依法提出上訴。2020年11月23日,廣州中院作出終審判決,改判崔某清對燕某公司、麥某公司支付的十倍懲罰性賠償款161500元承擔連帶責任。
檢方表示,司法實踐中,常出現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公司沒有賠償能力,股東雖然有能力賠償,但受公司有限責任的限制,無須承擔賠償責任的情況。該案中,檢察機關通過調查核實,證明公司是自然人獨資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,公司財產與股東個人財產存在混同,同時追究公司與股東的懲罰性賠償連帶責任,避免判決成為“一紙空文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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